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仁澤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2570號、104年度執緝字第144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張仁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仁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7月,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恐嚇取財得利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11.30 │103.8.25 │103.8.24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3年度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043號 │字第23733號 │字第23733號 │ ├───┬────┼─────────┼─────────┼─────────┤ │最 後│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103年度湖簡字第375│104年度易字第512號│104年度易字第512號│ │ │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3.12.11 │ 104.9.30 │ 104.9.30 │ ├───┼────┼─────────┼─────────┼─────────┤ │確 定│法 院│ 士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案 號│103年度湖簡字第375│104年度上易字第 │104年度上易字第 │ │ │ │號 │1268號 │1268號 │ │ ├────┼─────────┼─────────┼─────────┤ │ │判決確定│ 104.1.15 │ 104.12.09 │ 104.12.09 │ │判 決│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974號(已執畢 │字第2970號 │字第2969號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