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貝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貝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貝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分別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貝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罪日期 │104.11.01 │104.10.31 │105.03.28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2號 │字102號 │字第2126號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2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2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059號 ││ ├──┼───────────┼───────────┼───────────┤│事實審│判決│105.05.02 │105.05.02 │105.08.16 │├───┼──┼───────────┼───────────┼───────────┤│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2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42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059號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5.05.23 │105.05.23 │105.08.16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 │得 │不得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1至2定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至2定執行有期徒刑│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9月。 │9月。 │14365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