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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03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哲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哲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哲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3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0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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