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名彬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名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名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泛稱「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61條等相關規定於期限內提起上訴意旨;另上訴理由容被告后補敘」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