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3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憲德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9日106年度易字第43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林憲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憲德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