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東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東霖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時間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 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部分經判決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其餘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紀東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恐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8日 │104年3月6日 │104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7941、8796、│字第7941、8796、│字第7941、8796、││ │8894號 │8894號 │8894號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 ├────┼────────┼────────┼────────┤│事 │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41│104年度易字第441│104年度易字第441││實 │ │號 │號 │號 ││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5日 │104年5月25日 │104年5月25日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定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決 ├────┼────────┼────────┼────────┤│ │確定日期│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是 ││金、易服社會勞│ │ │ ││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3號(編號1至7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中)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13日 │104年3月18日 │104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 │字第3736號 │偵字第1221號 │偵字第584、1022 ││ │ │ │號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 ├────┼────────┼────────┼────────┤│事 │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實 │ │511號 │1126號 │544號 ││審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7月2日 │104年7月7日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定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決 ├────┼────────┼────────┼────────┤│ │確定日期│104年7月20日 │104年7月20日 │104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是 ││金、易服社會勞│ │ │ ││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3號(編號1至7應執行 ││ │有期徒刑2年8月,執行中)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28日至 │104年2月22日 │104年2月25日 ││ │104年2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偵字第584、1022 │字第14502、17467│字第14502、17467││ │號 │、18097號 │、18097號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 ├────┼────────┼────────┼────────┤│事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實 │ │544號 │3062號 │3062號 ││審 ├────┼────────┼────────┼────────┤│ │判決日期│104年7月7日 │105年1月11日 │105年1月11日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定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決 ├────┼────────┼────────┼────────┤│ │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金、易服社會勞│ │ │ ││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 ││ │104年度聲字第499│第3164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 ││ │3號(編號1至7應 │2年10月,尚未執行) ││ │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8月,執行中)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104年4月23日 │104年2月22日 │103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14502、17467│字第14502、17467│字第11454號 ││ │、18097號 │、18097號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 ├────┼────────┼────────┼────────┤│事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實 │ │3062號 │3062號 │310號 ││審 ├────┼────────┼────────┼────────┤│ │判決日期│105年1月11日 │105年1月11日 │105年3月18日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定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決 ├────┼────────┼────────┼────────┤│ │確定日期│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是 ││金、易服社會勞│ │ │ ││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第3164號(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 │檢察署105年度執 ││ │2年10月,尚未執行) │字第6335號(尚未││ │ │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