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名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名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名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3年8月27日下午1時50 │104年1月19日 │102年3月13日 ││ │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2771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620號 │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 │ │ │、119號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04號 │106年度訴字第139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30日 │104年5月27日 │106年2月23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404號 │106年度訴字第13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月26日 │104年6月16日 │106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執字第4468號 │104年度執字第9625號 │106年度執字第5105號 ││ │(已執畢) │105年度執更字第4545號 │(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徒刑1年2月) │徒刑1年2月) │ │└────────┴───────────┴───────────┴───────────┘┌────────┬───────────┬───────────┬───────────┐│ 編 號 │ 4 │ (空白) │ (空白)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29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年度案號 │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8│ │ ││ │、119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39號 │ │ ││實├──────┼───────────┼───────────┼───────────┤│審│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3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判│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39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5105號 │ │ ││ │(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4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