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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0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琮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琮暉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琮暉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共2 罪)                │
├──────┼─────────────┼─────────────┤
│  犯罪日期  │105 年11月25日            │①105 年4 月18日下午6 時49│
│            │                          │  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②105 年5 月29日          │
│            │                          │(原聲請書誤載為105 年4 月│
│            │                          │18日至105 年5 月29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87 號        │年度毒偵字第2385、2494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6 年度簡字第130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82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 年3 月10日            │106 年6 月20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6 年度簡第130 號        │105 年度易字第182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4 月13日            │106 年7 月21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執再字第│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8│
│            │741 號                    │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            │                          │0 元折算1 日確定(臺中地檢│
│            │                          │署106 年度執字第11321 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0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