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0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銘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槍奪未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前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係受刑人徐銘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之罪,依該案刑事判決書所載,該罪罪名應係搶奪未遂罪,惟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2之罪名欄記載為「竊盜」,是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罪名欄之上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