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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李宜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銘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槍奪未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前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係受刑人徐銘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之罪,依該案刑事判決書所載,該罪罪名應係搶奪未遂罪,惟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2之罪名欄記載為「竊盜」,是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罪名欄之上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黃于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0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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