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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1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宇弘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6年度執聲字第3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宇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孫宇弘因犯毀棄損壞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號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4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06年12月12日)」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106年度聲字第5518號卷,第2頁);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3、4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孫宇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毀棄損壞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月5月 ││ │ │(3次) │(7次) │├────────┼────────┼────────┼────────┤│犯 罪 日 期│104年02月23日 │104年09月17日、 │104年09月18日、 ││ │ │104年10月04日、 │104年09月19日、 ││ │ │104年10月05日 │104年09月20日、 ││ │ │ │104年09月24日、 ││ │ │ │104年10月01日、 ││ │ │ │104年10月07日、 ││ │ │ │104年11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字第23069號 │字第11021號 │字第11021號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565│105年度訴字第565││事實審│ │1917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4年12月11日 │106年01月05日 │106年01月05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565│105年度訴字第565││判 決│ │1917號 │號 │號 ││ ├────┼────────┼────────┼────────┤│ │判 決│105年01月26日 │106年07月24日 │106年07月24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易服社會勞動之│ │勞 │勞 ││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字第2890號(已執│字第17583號(編 │字第17583號(編 ││ │畢) │號2至4定應執行刑│號2至4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續上表:┌────────┬────────┬────────┬────────┐│編 號│ 4 │以下空白 │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月7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0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偵 │ │ ││ │字第11021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65│ │ ││事實審│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01月05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565│ │ ││判 決│ │號 │ │ ││ ├────┼────────┼────────┼────────┤│ │判 決│106年07月24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 │ ││、易服社會勞動之│勞 │ │ ││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 │字第17583號(編 │ │ ││ │號2至4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1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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