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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孟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孟步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孟步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5 年9 月14日            │105 年10月11日            │105 年10月30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5459 號        │年度偵字第27901 、27984 號│年度偵字第27901 、27984 號│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 年11月22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    │105 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 年12月21日            │106 年1 月16日            │106 年1 月16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第16│前經本院105 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
│            │41號                      │定(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第250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