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3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3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榮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鄧榮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增列「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累犯」,顯係漏寫,應更正為「鄧榮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則漏載「刑法第47條第1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