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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35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35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榮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鄧榮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增列「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累犯」,顯係漏寫,應更正為「鄧榮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則漏載「刑法第47條第1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35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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