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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簡佩珺鄭咏欣湯有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

                   106年度他調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碧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1199、11228號、105年度偵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碧珠被訴偽造文書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105年度訴字第368號),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裁定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27頁】。玆因被告已於110年1月18日死亡,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月25日新北社老字第110012159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131頁),依上揭規定,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