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
106年度他調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碧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1199、11228號、105年度偵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碧珠被訴偽造文書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105年度訴字第368號),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此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裁定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106年度他調字第5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27頁】。玆因被告已於110年1月18日死亡,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月25日新北社老字第110012159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131頁),依上揭規定,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