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0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0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明達
張淑茹
賴沁琳
李信德
劉建祐
蔡佩潢
徐銘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004號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理由欄內關於「劉銘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銘駿」。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理由欄內關於「劉銘駿」明顯係屬誤載,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予更正為「徐銘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