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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3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憲德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9日106年度易字第43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林憲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憲德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2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