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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俊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之各次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9日          │105年9月21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4699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5年度簡字第6398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0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1日         │106年2月24日          │
├─┼────┼───────────┼───────────┤
│確│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5年度簡字第6398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06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27日         │106年03月2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年度執助字第361號  │106年度執字第531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1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