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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6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奕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65號、106年度執字第999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黃奕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奕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各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奕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8月21日 │105年10月0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194號 │第582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940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27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6年04月28日 │ 106年05月10日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940號│106年度豐簡字第274號│ ││判 決├────┼──────────┼──────────┼──────────┤│ │判 決│ 106年06月01日 │ 106年06月07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備 註│第9993號 │第9288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6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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