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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3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亞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亞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蔣亞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蔣亞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5.06.22 │105.06.21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735號 │字第2735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352號 │105年度訴字第1352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106.02.21 │106.02.21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1352號 │105年度訴字第1352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3.20 │106.03.20 │├─┴──────┼──────────┼──────────┤│是否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5489號(編號1至2定│第5489號(編號1至2定││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3 │ 4 │├────────┼──────────┼──────────┤│罪 名│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105.10.09 │105.10.2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第30812號 │字第30812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533號 │106年度易字第1533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106.06.28 │106.06.28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533號 │106年度易字第1533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07.31 │106.07.31 │├─┴──────┼──────────┼──────────┤│是否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12467號 │第12467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3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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