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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秋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3號、105年度執字第1821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周秋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周秋峰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8、14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其餘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0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刑事聲請合併暨定應執行刑狀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秋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竊盜 │竊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 │├──────┼─────────────┼─────────────┼─────────────┤│ 犯罪日期 │103 年4 月間某日 │103 年5 月29日 │①103 年2 月24日 ││ │ │ │②103 年5 月26日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6192 號 │103年度偵字第16192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680、1471號│├─┬────┼─────────────┼─────────────┼─────────────┤│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197號 │103 年度易字第2197號 │103 年度訴字第1383、13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 年9 月16日 │103 年9 月16日 │103 年10月14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3 年度易字第2197號 │103 年度易字第2197號 │103 年度訴字第1383、1326號││決├────┼─────────────┼─────────────┼─────────────┤│ │確定日期│103 年10月9 日 │103 年10月9 日 │103 年11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否 │是 │均否 │├──────┼─────────────┴─────────────┴─────────────┤│ 備 註 │編號1 至10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年10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595 號)。 ││ │編號1至14之罪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更矩字第3544號)。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年9 月 │├──────┼─────────────┼─────────────┼─────────────┤│ 犯罪日期 │①103 年2 月26日 │103 年5 月5 日 │103 年1 月下旬某日 ││ │②103 年5 月26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80、1471號│103年度偵字第28048 號 │年度偵字第21953、20094、 ││ │ │ │20190號等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1383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6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1588號 ││實├────┼─────────────┼─────────────┼─────────────┤│審│判決日期│103 年10月14日 │103 年12月5 日 │104 年3 月4 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1383號 │103 年度審簡字第16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1588號 ││決├────┼─────────────┼─────────────┼─────────────┤│ │確定日期│103 年11月14日 │104 年1 月7 日 │104 年3 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均是 │是 │否 │├──────┼─────────────┴─────────────┴─────────────┤│ 備 註 │編號1 至10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年10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595 號) ││ │編號1至14之罪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更矩字第3544號)。 │└──────┴─────────────────────────────────────────┘┌──────┬─────────────┬─────────────┬─────────────┐│ 編號 │ 7 │ 8 │ 9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罪日期 │103 年6 月16日 │103 年1 月下旬起至2 月上旬│103 年5 月18日 ││ │ │間某日晚上某時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0094、20190、 │年度偵字第20094、20190、 │年度偵字第18478 號 ││ │21953號 │21953號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1588號 │103 年度訴字第1588號 │103 年度易字第2770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3 月4 日 │104 年3 月4 日 │104 年2 月5 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3 年度訴字第1588號 │103 年度訴字第1588號 │103 年度易字第2770號 ││決├────┼─────────────┼─────────────┼─────────────┤│ │確定日期│104 年3 月23日 │104 年3 月23日 │104 年3 月9 日 │├─┴────┼─────────────┼─────────────┼─────────────┤│得否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備 註 │編號1 至10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年10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更字第595 號) ││ │編號1至14之罪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更矩字第3544號)。 │└──────┴─────────────────────────────────────────┘┌──────┬─────────────┬─────────────┬─────────────┐│ 編號 │ 10 │ 11 │ 12 │├──────┼─────────────┼─────────────┼─────────────┤│ 罪名 │妨害性自主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年8 月(共3 罪)│有期徒刑3 年10月 │├──────┼─────────────┼─────────────┼─────────────┤│ 犯罪日期 │103 年1 月2 日 │①103 年4 月26日 │103 年4 月28日 ││ │ │②103 年5 月17日 │ ││ │ │③103 年5 月20日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0095 號 │104年度偵字第14325 號 │104年度偵字第14325 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57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 年8 月20日 │105 年5 月18日 │105 年5 月18日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4 年度台上字第3564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 ││決├────┼─────────────┼─────────────┼─────────────┤│ │確定日期│104 年11月19日 │105 年6 月13日 │105 年6 月13日 │├─┴────┼─────────────┼─────────────┼─────────────┤│得否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 │均否 │否 │├──────┼─────────────┼─────────────┴─────────────┤│ 備 註 │編號1 至10之罪刑,前經臺灣│編號11至13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應││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9371││ │聲字第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號) ││ │刑11年10月確定(臺中地檢署│ ││ │105 年度執更字第595 號) │ ││ ├─────────────┴───────────────────────────┤│ │編號1至14之罪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更矩字第3544號)。 │└──────┴─────────────────────────────────────────┘┌──────┬─────────────┬─────────────┬─────────────┐│ 編號 │ 13 │ 14 │ 15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9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犯罪日期 │103 年5 月5 日 │103年4月23日至103年4月24日│103年04月27日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4325 號 │104年度偵字第14325 號 │103年度偵字第16243、16249 ││ │ │ │等號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 │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 ││實│ │ │ │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審├────┼─────────────┼─────────────┼─────────────┤│ │判決日期│105 年5 月18日 │105 年5 月18日 │ 105年09月13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 │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 ││決│ │ │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 ├────┼─────────────┼─────────────┼─────────────┤│ │確定日期│105 年6 月13日 │105 年6 月13日 │ 105年10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備 註 │編號11至13之罪刑,前經本院│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93│編號15至18之罪刑,前經本院││ │以104 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72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104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 │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應執行有 ││ │(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 │期徒刑8年4月確定(臺中地檢││ │9371號) │ │署105年度執量字第18217號)││ ├─────────────┴─────────────┤ ││ │編號1至14之罪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8│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更矩字│ ││ │第3544號)。 │ │└──────┴───────────────────────────┴─────────────┘┌──────┬─────────────┬─────────────┬─────────────┐│ 編號 │ 16 │ 17 │ 18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共2 罪) │ 有期徒刑3年8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 │├──────┼─────────────┼─────────────┼─────────────┤│ 犯罪日期 │103年04月29日 │103年05月18日 │103年06月14日 ││ │103年05月09日 │103年06月07日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6243、16249 │103年度偵字第16243、16249 │103年度偵字第16243、16249 ││ │等號 │等號 │等號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 ││實│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審├────┼─────────────┼─────────────┼─────────────┤│ │判決日期│105年09月13日 │ 105年09月13日 │ 105年09月13日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 │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 ││決│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104年度訴字第153號 ││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11日 │ 105年10月11日 │ 105年10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否 │├──────┼─────────────┼─────────────┼─────────────┤│備 註 │編號15至18之罪刑,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78號、104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 │刑8年4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量字第1821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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