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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龍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宗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宗標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06年11月2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宗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3罪)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6日、 │105年1月17日、 │105年7月20日 ││ │105年4月5日、 │105年4月5日、 │ ││ │105年4月24日 │105年4月24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80、1443、2288 │字第980、1443、2288 │字第3260、3627號 ││ │、2623號 │、2623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43、│105年度審訴字第843、│105年度審訴字第1665 ││事實審│ │992、1037號 │992、1037號 │號 ││ ├────┼──────────┼──────────┼──────────┤│ │判決日期│ 105年8月30日 │ 105年8月30日 │ 105年12月26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43、│105年度審訴字第843、│105年度審訴字第1665 ││判 決│ │992、1037號 │992、1037號 │號 ││ ├────┼──────────┼──────────┼──────────┤│ │判 決│ 105年12月13日 │ 105年12月13日 │ 106年1月1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 ││備 註│第1096號(業經法院定│第1097號(業經法院定│字第4832號(編號3、4││ │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7月) │於更定其刑前分經法院││ │(編號1、2、3、4於10│(編號1、2、3、4於10│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 │6年6月19日經法院定刑│6年6月19日經法院定刑│,並定刑為有期徒刑1 ││ │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年1月) ││ │) │) │(編號1、2、3、4於10││ │ │ │6年6月19日經法院定刑││ │ │ │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 │) ││ │ │ │(編號3、4經法院於10││ │ │ │6年11月8日更定其刑為││ │ │ │有期徒刑8月、9月及定││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 │ │ │定)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20日 │104年11月23日 │104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260、3627號 │毒偵字第77號 │毒偵字第74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5 │106年度訴字第1282號 │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26日 │ 106年6月21日 │ 106年7月19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5 │106年度訴字第1282號 │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 │ │號 │ │ ││ ├────┼──────────┼──────────┼──────────┤│ │判 決│ 106年1月17日 │ 106年7月10日 │ 106年7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會勞動 ││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備 註│字第4832號(編號3、4│第11412號 │第12993號(編號6、7 ││ │於更定其刑前分經法院│ │業經法院定刑為有期徒││ │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 │刑8月) ││ │,並定刑為有期徒刑1 │ │ ││ │年1月) │ │ ││ │(編號1、2、3、4於106│ │ ││ │年6月19日經法院定刑 │ │ ││ │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 │) │ │ ││ │(編號3、4經法院於10│ │ ││ │6年11月8日更定其刑為│ │ ││ │有期徒刑8月、9月及定│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 │ ││ │定) │ │ │└────────┴──────────┴──────────┴──────────┘┌────────┬──────────┬──────────┬──────────┐│ 編 號 │ 7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4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7月1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 │ │ ││ │ │ │ │ ││ ├────┼──────────┼──────────┼──────────┤│ │判 決│ 106年7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 ││、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 │ │ ││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12993號(編號6、7 │ │ ││ │業經法院定刑為有期徒│ │ ││ │刑8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龍忠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5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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