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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077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96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388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14日 │105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708號 │毒偵字第2601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事實審│ │968號 │1388號 ││ ├────┼────────┼────────┤│ │判 決 │105年5月26日 │105年12月19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中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968號 │1388號 ││ ├────┼────────┼────────┤│ │判 決│105年6月24日 │106年1月9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執字第10378號 │執字第207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7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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