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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累犯更定期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010號;105年度執字第15560號),經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第一審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15號),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105年度抗字第749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劉祺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祺偉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15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104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後,又於5年內之105年1月13日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沙簡字第254號(偵查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是受刑人於前案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於該判決確定後始發覺為累犯,爰依法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定有明文。次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累犯更定期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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