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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1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文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5 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3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另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度簡上字第44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4 年3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3月22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3月22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2800 、 │106 年度毒偵字第2800 、 │106 年度毒偵字第2800 、 │
│          │3042號                  │3042號                  │304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     │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     │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0月6日            │106年10月6日            │106年10月6日(聲請書誤植│
│  │      │                        │                        │為106年9月22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     │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     │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     │
│決├───┼────────────┼────────────┼────────────┤
│  │判  決│106年10月31日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是                    │均否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 年度執字第17288號   │106 年度執字第17288號   │106 年度執字第17287 號  │
│          │(107 年度歸緝字第9號) │(107 年度歸緝字第9號) │(107年度歸緝字第8號)  │
│          ├────────────┴────────────┴────────────┤
│          │(編號1 至9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3年4 月,107年度執更字第994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5月9日             │106年3月17日            │106年4月6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2800 、 │106年度偵字第12171、    │106年度偵字第12171、    │
│          │3042號                  │15229號                 │15229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     │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0月6日(聲請書誤植│106年9月22日            │106年9月22日            │
│  │      │為106年9月22日)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066號     │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106年度易字第2787號     │
│決├───┼────────────┼────────────┼────────────┤
│  │判  決│106年10月31日           │106年11月6日            │106年11月6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是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17287號    │106年度執字第17257號    │106年度執字第17257號    │
│          │(107年度歸緝字第8號)  │(107年度歸緝字第11號) │(107年度歸緝字第11號) │
│          ├────────────┴────────────┴────────────┤
│          │(編號1 至9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3年4 月,107年度執更字第994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5月29日            │106年5月29日            │105年11月1日上午11時11  │
│          │                        │                        │分許為臺中地檢署觀護人採│
│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17185、    │106年度偵字第17185、    │106年度毒偵2182號       │
│          │20658 號                │20658 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424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0月24日           │106年10月24日           │106年11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424號    │
│決├───┼────────────┼────────────┼────────────┤
│  │判  決│106年11月20日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2月25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是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18174號    │106年度執字第18174號    │107年度執字第312號      │
│          │(107年度歸緝字第10號) │(107年度歸緝字第10號) │(107年度歸緝字第12號) │
│          ├────────────┴────────────┴────────────┤
│          │編號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107年度執更字第994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犯罪日期  │106年3月27日            │106年4月7日             │106年5月30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12459號    │106年度偵字第12459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3667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    │106年度簡字第1071號     │
│實├───┼────────────┼────────────┼────────────┤
│審│判決日│106年12月22日           │106年61月22日           │106年9月26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    │106年度簡字第1071號     │
│決├───┼────────────┼────────────┼────────────┤
│  │判  決│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2日           │107年1月23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是                    │均是                    │均是                    │
│科罰金、得│                        │                        │                        │
│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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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2170號     │107年度執字第2170號     │107年度執字第2830號     │
│          ├────────────┴────────────┤                        │
│          │編號10-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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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1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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