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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献博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献博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林献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合計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3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4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3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刑事聲請狀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献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共2罪) │(共4罪) │├────────┼────────┼────────┼────────┤│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15日、10│105年2月19日、10││ │ │5年8月18日至105 │5年4月9日、105年││ │ │年8月19日間之某 │5月6日、105年5月││ │ │時 │11日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6年度撤 ││ │偵字第3501號、第│偵字第3501號、第│緩毒偵字第193號 ││ │4517號 │4517號 │第194號、第195號││ │ │ │、第196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94│106年度訴字第994│106年度訴字第251││實│ │號 │號 │4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6年6月7日 │106年6月7日 │106年11月30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94│106年度訴字第994│106年度訴字第251││判│ │號 │號 │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26日 │106年6月26日 │106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得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7 年度執││ │字第11884號 │字第11883號 │字第1169號 ││ │ ├────────┼────────┤│ │ │編號2部分,經臺 │編號3部分,經臺 ││ │ │灣臺中地方法院10│灣臺中地方法院10││ │ │6年度訴字第994號│6年度訴字第2514 ││ │ │判決定應執行有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6月 │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共4罪) │ │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20日、10│ │ ││ │5年4月9日、105年│ │ ││ │5月6日、105年5月│ │ ││ │7日 │ │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6年度撤 │ │ ││ │緩毒偵字第193號 │ │ ││ │第194號、第195號│ │ ││ │、第196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51│ │ ││事│ │4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6年11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51│ │ ││判│ │4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7年度執 │ │ ││ │字第1170號 │ │ ││ ├────────┤ │ ││ │編號4部分,經臺 │ │ ││ │灣臺中地方法院10│ │ ││ │6年度訴字第2514 │ │ ││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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