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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2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焜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焜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焜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焜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妨害公務        │竊盜            │
├────────┼────────┼────────┤
│宣     告     刑│拘役55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20日    │105年11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6年度偵 │
│                │字第10993號     │字第19928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簡上字第 │106年度簡上字第 │
│事實審│        │192號           │524號           │
│      ├────┼────────┼────────┤
│      │判  決  │105年12月22日   │107年3月2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簡上字第 │106年度簡上字第 │
│判  決│        │192號           │524號           │
│      ├────┼────────┼────────┤
│      │判    決│105年12月22日   │107年3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7年度執 │
│                │字第1739號      │字第672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2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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