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健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74號、107年度執字第660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廖健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廖健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健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13日 │ 104年12月13日 │ 105年12月25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266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1266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360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791號 │ 105年度審訴字第791號 │ 106年度訴字第135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7月21日 │ 105年7月21日 │ 106年12月21日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 │106年度臺上字第1364號 │ 106年度訴字第1354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年12月29日 │ 106年4月19日 │ 107年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6年度執字第3012號 │ 106年度執字第7260號 │ 107年度執字第6601號 ││ ├───────────┴───────────┤ ││ │編號1至2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7年度執更│ ││ │字第25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