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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立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查受刑人陳立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立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105年6月21日 │105年8月26日 │ ││ │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729號 │毒偵字第4588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278│ ││ │ │1301號 │號 │ ││事實審├────┼────────┼────────┼────────┤│ │判 決 │106年4月13日 │106年9月22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278│ ││ │ │1301號 │號 │ ││判 決├────┼────────┼────────┼────────┤│ │判 決│106年5月6日 │106年10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9853號 │執字第770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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