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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4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秉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秉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吳秉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秉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14日下午4時35 │106年9月6日晚間7時23分│ 106年1月21日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 │ ││ │0小時內之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09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5014號 │偵字第43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783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67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1月30日 │ 107年1月17日 │ 107年3月31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783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67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71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5日 │ 107年2月12日 │ 107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3207號(已執畢) │4108號(已執畢) │ 107年度執字第6831號 │└────────┴───────────┴───────────┴───────────┘┌────────┬───────────┬───────────┐│編 號│ 4 │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5日下午4時56│ 106年4月23日 ││ │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 ││ │96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毒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618號 │偵字第40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714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43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4月3日 │ 107年3月31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714號 │ 107年度中簡字第43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4月23日 │ 107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7年度執字第7331號 │ 107年度執字第7499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4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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