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叡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叡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上開新舊法之規定經予比較後,可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時,依舊法仍應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易科罰金之機會;然若適用新法,受刑人即有選擇權,可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若未請求時,原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易科罰金後,即無須入監服刑。是兩相比較之結果,此部分顯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本件應適用上開新法規定以決定是否定其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叡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7、9至10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107年5月1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 ││ │ │ │新臺幣5萬元 │├────────┼───────────┼───────────┼───────────┤│ 犯 罪 日 期 │100年7月1日 │100年7月5日 │100年5月間某日起至100 ││ │ │ │年7月5日止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 │100年度偵字第15412號等│├─┬──────┼───────────┼───────────┼───────────┤│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100年度訴字第2310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0年9月5日 │100年9月5日 │100年10月11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100年度訴字第231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26日 │100年9月26日 │100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0年度執字第12477號 │100年度執字第12477號 │100年度執字第13210號 ││ │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 │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 │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年2月) │徒刑10年2月) │徒刑10年2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共3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共8罪│有期徒刑5年4月,共3罪 │├────────┼───────────┼───────────┼───────────┤│ 犯 罪 日 期 │①100年3月間某日 │①100年3月間某日 │①100年6月21日 ││ │②100年4月30日 │②100年6月17日 │②100年5月20日 ││ │③100年5月14日 │③100年7月4日 │③100年5月14日 ││ │ │④100年5月7日 │ ││ │ │⑤100年6月6日 │ ││ │ │⑥100年6月7日 │ ││ │ │⑦100年6月20日 │ ││ │ │⑧100年6月24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3日 │101年10月3日 │101年10月3日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 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6日 │101年12月6日 │101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 │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 │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 ││ │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 │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 │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年2月) │徒刑10年2月) │徒刑10年2月)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9月,共2罪 │├────────┼───────────┼───────────┼───────────┤│ 犯 罪 日 期 │100年6月24日 │100年7月5日 │①100年5月21日 ││ │ │ │②100年5月30日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1251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8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3日 │101年10月3日 │107年2月6日 │├─┼──────┼───────────┼───────────┼───────────┤│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6287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6日 │101年12月6日 │107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 │101年度執字第14161號 │107年度執字第4509號 ││ │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 │103年度執更字第1356號 │(編號9至10定應執行有 ││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期徒刑3年10月) ││ │徒刑10年2月) │徒刑10年2月) │ │└────────┴───────────┴───────────┴───────────┘┌────────┬───────────┬───────────┬───────────┐│ 編 號 │ 10 │ (空白) │ (空白)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29日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21251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8號 │ │ ││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2月6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判│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8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1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107年度執字第4509號 │ │ ││ │(編號9至10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3年10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