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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5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尚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尚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林尚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號至3 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號至3 號所示之罪,係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同條項但書第1 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尚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6日 │107年2月6日 │107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29811 號 │毒偵字第1049號 │毒偵字第2174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80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2月18日 │107年6月28日 │107年8月2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806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7年4月30日 │107年8月13日 │107年8月20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執字第7615號 │執字第13744 號 │執字第14181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5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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