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聖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974號、106 年度執字第18742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聖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林聖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已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9月11日 │106年3月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6 年度毒│ │ │ │偵字第4248號 │偵字第1877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60│106年度易字第209│ │ │實│ │號 │6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年3月8日 │106年10月23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60│106年度易字第209│ │ │決│ │號 │6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7日 │106年11月13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6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 │字第6296號 │字第18742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