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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温壬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壬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温壬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原判處 │有期徒刑4月(原判處 │有期徒刑3月         │
│            │有期徒刑3月,因累犯 │有期徒刑3月,因累犯 │                    │
│            │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 │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 │                    │
│            │第2904號裁定更定其刑│第2904號裁定更定其刑│                    │
│            │為有期徒刑4月)     │為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日         │105年10月5日        │105年12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00│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00│署106年度毒偵字第   │
│            │8、4202號           │8、4202號           │139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        │106年1月25日        │106年4月6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3月6日         │106年3月6日         │106年4月6日         │
│  │        │                    │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4789 │署106年度執字第4789 │署106年度執字第7930 │
│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1日       │105年4月26日凌晨3時5│105年12月6日、      │
│            │                    │分為警採尿時回溯5日 │105年12月14日       │
│            │                    │內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31571│
│            │4829號              │2546號              │等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94號│105年度易字第1653號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7日         │106年6月7日         │106年6月29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                    │                    │(程序駁回)          │
│判├────┼──────────┼──────────┼──────────┤
│決│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94號│105年度易字第165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85 │
│  │        │                    │                    │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        │106年7月3日         │106年12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8486 │署106年度執字第10727│署106年度執字第19007│
│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年5月確定)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