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5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彥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彥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彥霖自民國107年8月10日2時許起至同日3時許止,在其臺中市○○區○○街00○00號12樓住處,食用摻有米酒之燒酒雞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與向上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其有酒味,遂於同日7時58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1毫克。

二、本案證據:①被告賴彥霖於偵查之自白、②酒精測定紀錄表、③員警職務報告、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政府一再以媒體宣導酒醉駕車之危害性,被告仍於酒後執意騎駛機車上路,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均值非難,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55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