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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7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宏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7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宏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宏益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207 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6月),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2日至         │104年4月6日至         │
│            │106年4月4日           │104年4月22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10402號  │104年度偵字第10657、  │
│            │                      │10658、16154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651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27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651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6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編       號 │          3           │          4           │
├──────┼───────────┼───────────┤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19次)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日至         │106年3月20日至        │
│            │105年8月22日          │106年3月23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24041號  │106年度偵字第10312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訴緝字第207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58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6日         │106年10月31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6年度訴緝字第207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58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
│備        註│編號3:經106年度訴緝字│                      │
│            │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 │                      │
│            │為有期徒刑1年6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7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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