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如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明文。而所謂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指實際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江文正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1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雖漏未就受刑人於104年11月24日在同一案中,經宣告有期徒刑2年6月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為登載,惟斟酌全聲請意旨,亦可推知檢察官係針對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 年5月18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74號刑事判決所為之多數宣告刑,嗣經最高法院於106 年7月12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232號駁回上訴確定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全部,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則上開情形顯屬漏載,當應予更正,併予指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江文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 │(3次) │(4次) │(2次) │├────────┼────────┼────────┼────────┤│犯 罪 日 期│104.11.14 │104.11.24 │104.11.19 ││ │104.11.19 │104.11.26 │104.12.02 ││ │104.12.08 │104.11.29 │ ││ │ │104.12.02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26754號 │字第26754號 │字第26754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874號 │874號 │874號 ││ ├────┼────────┼────────┼────────┤│ │判決日期│106.05.18 │106.05.18 │106.05.18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106年度台上字第 ││ │ │2232號(上訴違背│2232號(上訴違背│2232號(上訴違背││ │ │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法律上之程式而判││ │ │決駁回上訴) │決駁回上訴) │決駁回上訴) ││判 決├────┼────────┼────────┼────────┤│ │判 決│106.07.12 │106.07.12 │106.07.12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 │動 │動 │動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他字第2398號 ││ │(台高檢106執164) ││ ├──────────────────────────┤│ │編號1至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4.12.18 │104.12.24 │104.12.22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字第15109號、105│字第15109號、105│字第15109號、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12│年度少連偵字第12│年度少連偵字第12││ │9號 │9號 │9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73│106年度訴字第373│106年度訴字第373││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6.12.19 │106.12.19 │106.12.19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73│106年度訴字第373│106年度訴字第373││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7.01.12 │107.01.12 │107.01.12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 │動 │動 │動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572號 ││ ├──────────────────────────┤│ │編號4至6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如慧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3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