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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韋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234號、107 年度執字第465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賴韋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韋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賴韋綸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查受刑人賴韋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7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賴韋綸於107年3月27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韋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犯罪日期 │105 年8 月11日 │105年11月17日 │105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 │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 │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最後├────┼────────┼────────┼────────┤│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審 │ │874號 │874號 │874號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 │ │3376號 │3376號 │3376號 ││ ├────┼────────┼────────┼────────┤│ │確定日期│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7676號。 ││ │2.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8月 │有期徒刑1 年7月 │有期徒刑1 年7月 │├───────┼────────┼────────┼────────┤│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21日 │105年11月18日 │105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 │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 │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最後├────┼────────┼────────┼────────┤│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審 │ │874號 │874號 │874號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 │ │3376號 │3376號 │3376號 ││ ├────┼────────┼────────┼────────┤│ │確定日期│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7676號。 ││ │2.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編號 │ 7 │ 8 │ 9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7月 │有期徒刑1 年7月 │有期徒刑1 年7月 │├───────┼────────┼────────┼────────┤│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30 日 │105年10月17日 │105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 │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 │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最後├────┼────────┼────────┼────────┤│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審 │ │874號 │874號 │874號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 │ │3376號 │3376號 │3376號 ││ ├────┼────────┼────────┼────────┤│ │確定日期│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7676號。 ││ │2.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編號 │ 10 │ 11 │ 12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7月 │有期徒刑3 年8月 │有期徒刑1 年9月 │├───────┼────────┼────────┼────────┤│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23日 │105年10月3日 │105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 │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 │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最後├────┼────────┼────────┼────────┤│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審 │ │874號 │874號 │874號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 │ │3376號 │3376號 │3376號 ││ ├────┼────────┼────────┼────────┤│ │確定日期│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7676號。 ││ │2.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編號 │ 13 │ 14 │ 15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9月 │有期徒刑1 年9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20 日 │105年10月28日 │105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字第29806 號、10││ │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6 年度偵字第3261││ │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最後├────┼────────┼────────┼────────┤│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106 年度上訴字第││審 │ │874號 │874號 │874號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106年8月8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106 年度台上字第││ │ │3376號 │3376號 │3376號 ││ ├────┼────────┼────────┼────────┤│ │確定日期│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106年10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7676號。 ││ │2.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 編號 │ 16 │ 17 │(以下空白)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5 年9月22日 │105年11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6 年度偵│ ││ │字第29806 號、10│字第15991號 │ ││ │6 年度偵字第3261│ │ ││ │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 │ ││最後├────┼────────┼────────┼────────┤│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18│ ││審 │ │874號 │7號 │ ││ ├────┼────────┼────────┼────────┤│ │判決日期│106年8月8日 │107年2月7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107 年度簡字第18│ ││ │ │3376號 │7號 │ ││ ├────┼────────┼────────┼────────┤│ │確定日期│106年10月26日 │107年3月12日 │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06 │臺中地檢署107 年│ ││ │ 年度執字第176 │度執字第4657號。│ ││ │ 76號。 │ │ ││ │2.編號1至16定應 │ │ ││ │ 執行有期徒刑6 │ │ ││ │ 年。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