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蔣亞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3480號、107 年度執聲字第168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蔣亞生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亞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蔣亞生所犯如附表編號4、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 、2 、3 、5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查受刑人蔣亞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4 、6 所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 、2 、3 、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蔣亞生於107 年4 月3 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蔣亞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105年6月22日 │105 年6月21日 │105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 │偵字第2735號 │偵字第2735號 │字第30812 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3│105 年度訴字第13│106 年度易字第 ││審 │ │52號 │52號 │1533號 ││ ├────┼────────┼────────┼────────┤│ │判決日期│106年2月21日 │106年2月21日 │106年6月28日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13│105 年度訴字第13│106 年度易字第 ││ │ │52號 │52號 │1533號 ││ ├────┼────────┼────────┼────────┤│ │確定日期│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0日 │106年7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5489號 │臺中地檢署106 年││ │ │度執字第12466號 ││ ├─────────────────┴────────┤│ │編號1 至5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408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3月。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28日 │105 年11月2 日 │105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 年度偵│檢察署106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 │字第30812號 │偵字第389號 │字第30089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 號 │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審 │ │1533號 │624 號 │1528號 ││ ├────┼────────┼────────┼────────┤│ │判決日期│106年6月28日 │106年8月18日 │106年12月26日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案 號 │106 年度易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1533號 │624 號 │1528號 ││ ├────┼────────┼────────┼────────┤│ │確定日期│106年7月31日 │106年9月11日 │107年1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6年 │臺中地檢署106年 │臺中地檢署107 年││ │度執字第12467號 │度執字第14585號 │度執字第3480 號 ││ ├────────┴────────┤ ││ │編號1 至5 ,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 ││ │54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