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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正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正瑋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正瑋(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 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判處3次)│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4月17日          │106年4月18日晚上8時許 │
│            │106年4月18日          │                      │
│            │106年4月19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11280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2006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1664號   │106年度易字第273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9日           │106年8月28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6年度訴字第1664號   │106年度易字第273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8月28日          │106 年8 月28日(協商判│
│  │        │                      │決)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1.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  15058號             │18734號               │
│            │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7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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