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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1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崇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崇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崇麟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崇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6年5月26日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20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2833 │106年度毒偵字第   │106年度毒偵字第   │
│          │號                │5513號            │5513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院                │                  │                  │
│事├───┼─────────┼─────────┼─────────┤
│實│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376號│107年度訴字第376號│
│審│      │1265號            │                  │                  │
│  ├───┼─────────┼─────────┼─────────┤
│  │判決日│106年12月13日     │107年6月14日      │107年6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院                │                  │                  │
│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376號│107年度訴字第376號│
│  │      │1265號            │                  │                  │
│  ├───┼─────────┼─────────┼─────────┤
│  │判  決│106年12月13日     │107年6月27日      │107年6月27日      │
│  │確定日│                  │                  │                  │
├─┴───┼─────────┼─────────┼─────────┤
│是否為得易│均否              │均否              │均是              │
│科罰金、易│                  │                  │                  │
│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7年度執字第314號│107年度執字第11037│107年度執字第11038│
│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1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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