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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3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世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世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世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26日 │106年2月14日 │106年2月17日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 │106年度偵字第5383號 │106年度偵字第25930號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 │106年度易字第969號 │106年度易字第4487號 ││實├──────┼───────────┼───────────┼───────────┤│審│ 判決日期 │106年7月24日 │106年11月10日 │107年5月21日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 │106年度易字第969號 │106年度易字第448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14日 │106年12月5日 │107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6年度執字第12921號 │107年度執助字第201號 │107年度執字第10500號 ││ │107年度執更字第3935號 │107年度執更字第3935號 │107年度執更字第3935號 ││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月) │徒刑1年1月) │徒刑1年1月) │└────────┴───────────┴───────────┴───────────┘┌────────┬───────────┬───────────┬───────────┐│ 編 號 │ 4 │ (空白) │ (空白) │├────────┼───────────┼───────────┼───────────┤│ 罪 名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6日 │ │ │├────────┼───────────┼───────────┼───────────┤│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機關年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12578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事│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91號 │ │ ││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7月24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判│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91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 │107年度執字第13845號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3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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