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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世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子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子皇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子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6 月,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有期徒刑│106.09.22 │臺中地院│107.07.06 │  同左  │107.08.06 │
│  │    │3月,如 │          │107年度 │          │        │          │
│  │    │易科罰金│          │簡字第81│          │        │          │
│  │    │,以新臺│          │5號     │          │        │          │
│  │    │幣1千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2 │竊盜│有期徒刑│106.10.20 │臺中地院│107.07.30 │  同左  │107.09.17 │
│  │    │2月,如 │          │107年度 │          │        │          │
│  │    │易科罰金│          │中簡字第│          │        │          │
│  │    │,以新臺│          │1686號  │          │        │          │
│  │    │幣1千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0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