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0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子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子皇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子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6 月,爰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有期徒刑│106.09.22 │臺中地院│107.07.06 │ 同左 │107.08.06 │ │ │ │3月,如 │ │107年度 │ │ │ │ │ │ │易科罰金│ │簡字第81│ │ │ │ │ │ │,以新臺│ │5號 │ │ │ │ │ │ │幣1千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2 │竊盜│有期徒刑│106.10.20 │臺中地院│107.07.30 │ 同左 │107.09.17 │ │ │ │2月,如 │ │107年度 │ │ │ │ │ │ │易科罰金│ │中簡字第│ │ │ │ │ │ │,以新臺│ │1686號 │ │ │ │ │ │ │幣1千元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