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慈賢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3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慈賢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劉峻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7年7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9年7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簡慈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6日下 │105年10月26日 │106年7月2日 ││ │午4時45分許回溯 │ │ ││ │96小時內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 │第170號 │第1384號 │第1082號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106年度易字第118│107年度訴字第12 ││ │ │01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6年9月25日 │106年10月16日 │107年3月13日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106年度易字第118│107年度訴字第12 ││ │ │01號 │號 │號 ││ ├────┼────────┼────────┼────────┤│ │判 決│106年9月25日 │106年11月24日 │107年3月3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備 註│署106年度執字第2│署106年度執字第2│署107年度執字第9││ │520號 │805號 │56號 ││ ├────────┴────────┴────────┤│ │編號1至編號5所示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 ││ │字第38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2日 │106年8月16日 │106年6月14日 │├────────┼────────┼────────┼────────┤│偵 查 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偵字第5│署106年度偵字第1││ │第1082號 │649號 │18270、18273號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2 │107年度審易字第7│106年度訴字第207││事實審│ │號 │9號 │7號 ││ ├────┼────────┼────────┼────────┤│ │判 決 │107年3月13日 │107年3月22日 │107年7月12日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2 │107年度審易字第7│107年度訴字第207││判 決│ │號 │9號 │7號 ││ ├────┼────────┼────────┼────────┤│ │判 決│107年3月30日 │107年4月20日 │107年8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執字第9│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 │57號 │038號 │6210號 ││ ├────────┴────────┤ ││ │編號1至編號5所示部分,業經臺灣南投│ ││ │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號裁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