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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9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怡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9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何明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更護助字第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何明樺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並於104 年7 月14日入監服刑,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8月10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2380號裁定假釋中附保護管束在案。後因假釋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505號裁定假釋中附保護管束,裁定文內容載明「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11月8 日」。聲明異議人所犯2 罪於各案偵查期間均有羈押,定讞後也依法入監服刑,假釋出獄後均遵守保護管束相關規定準時報到,上述執行處罰日數計算後之屆滿日正是107 年11月8 日。聲明人於107 年10月23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傳喚報到接續執行保護管束,書記官諭知仍須執行保護管束至108 年8 月22日,聲明人向書記官告知檢察官開立之執行指揮書期滿日登載有誤,書記官卻置之不理,爰請求撤銷該不當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及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依定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85 號裁定意旨均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何明樺前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上開2 案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有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2 案之諭知裁判法院均為臺灣高等法院,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裁定確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505號裁定聲明異議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明異議人本案既係以上揭定應執行刑裁定及假釋付保護管束裁定為執行內容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揆諸上揭說明,本院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定本案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本院就本案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故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提出本案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9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