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明樺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明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4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4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2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