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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明樺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明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4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4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2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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