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温壬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壬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温壬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原判處 │有期徒刑4月(原判處 │有期徒刑3月 │ │ │有期徒刑3月,因累犯 │有期徒刑3月,因累犯 │ │ │ │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 │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 │ │ │ │第2904號裁定更定其刑│第2904號裁定更定其刑│ │ │ │為有期徒刑4月) │為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日 │105年10月5日 │105年12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00│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00│署106年度毒偵字第 │ │ │8、4202號 │8、4202號 │139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 │106年1月25日 │106年4月6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63號 │106年度易字第103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3月6日 │106年3月6日 │106年4月6日 │ │ │ │ │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4789 │署106年度執字第4789 │署106年度執字第7930 │ │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1日 │105年4月26日凌晨3時5│105年12月6日、 │ │ │ │分為警採尿時回溯5日 │105年12月14日 │ │ │ │內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 │署105年度偵字第31571│ │ │4829號 │2546號 │等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94號│105年度易字第1653號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7日 │106年6月7日 │106年6月29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 │ │(程序駁回) │ │判├────┼──────────┼──────────┼──────────┤ │決│判決字號│106年度豐簡字第194號│105年度易字第165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785 │ │ │ │ │ │號 │ │ ├────┼──────────┼──────────┼──────────┤ │ │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 │106年7月3日 │106年12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6年度執字第8486 │署106年度執字第10727│署106年度執字第19007│ │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號(編號1-5經定應執 │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年5月確定)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