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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宏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

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2月19日      │106年8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6年度毒偵字 │察署106年度毒偵字 │
│                │第2388號          │第3786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中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44 │
│      │        │30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7月10日      │106年12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中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44 │
│      │        │30號              │號                │
│      ├────┼─────────┼─────────┤
│      │判    決│106年8月10日      │107年2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6年度執字第 │察署107年度執字第 │
│                │13097號           │325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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