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宏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宏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
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2月19日 │106年8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6年度毒偵字 │察署106年度毒偵字 │ │ │第2388號 │第3786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中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44 │ │ │ │30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7月10日 │106年12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中原簡字第 │106年度原簡字第44 │ │ │ │30號 │號 │ │ ├────┼─────────┼─────────┤ │ │判 決│106年8月10日 │107年2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6年度執字第 │察署107年度執字第 │ │ │13097號 │325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