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富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3226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曾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88年5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於同年月14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88年度少調字第7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惟該觀察、勒戒仍未能收其實效,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執行強制戒治,於90年7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於同年9月14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316號、第317號、第318號、第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102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上開所犯6罪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106年8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至107年1月3日始因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未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6月6日中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某友人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中抽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6月7日上午10時55分許,其因另涉搶奪案件接受警詢時,同意提供尿液檢體由警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107毒偵3226卷第2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見107毒偵3226卷第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偵查隊(分局/隊)採尿檢體監管紀錄表(見107核交3426卷第4頁)、勘察採證同意書(見107毒偵3226卷第25頁)。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見107毒偵3226卷第3-12頁、第13-14頁、第16-16頁背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16頁)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持有毒品之罪。再被告曾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102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上開所犯6罪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106年8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至107年1月3日始因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被告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分,暨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幸其犯後坦認犯行,足見其犯後已具悔意,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4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入所羈押前從事塑膠射出,月入約新臺幣2萬3千元左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