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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6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何紹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明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107年度訴字第29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關於不變期間之計算,當事人郵遞上訴或抗告等書狀者,應以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3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明德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916號判決後,因被告當時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被告,經被告於108年1月28日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被告上訴期間為10日,應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即108年1月29日起算,嗣被告於108年2月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出所,出所後之戶籍地為「嘉義市○區○○街00巷0弄0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憑,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應加計在途期間5日,是被告對於本院前開判決提出第二審上訴之合法期間,依前揭規定為10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則自送達判決生效之翌日即108年1月29日起算,至遲計至108年2月12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08年2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已逾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逾期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