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任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任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而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
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任偉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 │有期徒刑6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7年5月29日 │107年5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第2556號 │29062號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事實審│ │2463號 │2777號 │ ││ ├────┼────────┼────────┼────────┤│ │判 決│107年10月24日 │108年1月25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2463號 │2777號 │ ││ ├────┼────────┼────────┼────────┤│ │判 決│107年11月12日 │108年2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8年度執字第 │ ││ │17757號 │4033號 │ │└────────┴────────┴────────┴────────┘